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深化best365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best365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的形式来计算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的教学管理模式,它要求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一定的学分。在课程设置上,它把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要求;它提供多种学习途径和形式,允许学生选择,体现弹性教学制度;它将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综合评价学生,体现管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第一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三条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各专业学生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施学分制应按照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分制管理的要求,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新开专业的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前制订和报批。
第四条课程设置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 必修课
必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其中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课等,实践课程包括教学见习和生产实习等。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 选修课
选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best365所开选修课分为两类:限修课和任选课。
(1) 限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按照各专业特点、方向而分设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限修课程范围内,选择修读某些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限修课的开设,体现了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自身发展要求的结合。
(2) 任选课是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潜能和兴趣特长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志趣及学习能力,自主选择修读,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任选课的开设,体现了学生个性发展的要求。
第五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除保留原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内容外,还包括:
1. 确定必修课、限修课、任选课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每学期应修学的基本学分、本专业的毕业学分,以及本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时,应修读的课程、最低学分数等。
2. 必修课和限修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85-90%,任选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10-15%。
3. 必修课和选修课须按课程内在的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地设置。
第六条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开设详见实施性教学计划、选修课实施方案和选修课安排表。
第二章 学 分 管 理
第七条学分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开设的每一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确定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学分计算
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课程以16-18课时为1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以其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如语文课每周4节,则该门课学分为4分);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个学期分别计算学分。独立开设、单独计成绩的实践课(如模块教学、美工写生、旅游见习等)以及始业教育、军训、毕业教育等,以32-36课时为1学分;实习一学期满学分为14分(由实习处负责考核)。
第九条奖励的学分
1.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受到表彰,经学校审核批准给予学分及学分绩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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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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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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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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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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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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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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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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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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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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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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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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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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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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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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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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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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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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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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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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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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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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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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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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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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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生通过不同等级的技术和技能考核,获得相应等级证书、岗位证书等,经学校审核批准给予学分及学分绩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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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及
学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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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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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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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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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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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等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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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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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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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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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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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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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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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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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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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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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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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3
|
高级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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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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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等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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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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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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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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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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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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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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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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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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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级
|
3
|
三级或以上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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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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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英语(P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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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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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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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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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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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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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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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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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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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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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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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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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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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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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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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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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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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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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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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算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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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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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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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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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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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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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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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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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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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经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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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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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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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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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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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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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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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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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3-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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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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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手6-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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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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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手3-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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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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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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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证书,视具体情况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后给予相应学分及学分绩点奖励。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选修课不低于4学分;学生毕业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各专业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是一种用于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参加各项评优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具体方法如下: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4×Σ学期所修各课程学分绩点/Σ学期所修课程学分+奖励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学分绩点系数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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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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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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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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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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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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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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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绩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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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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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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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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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注:五级分制考核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补考成绩学分绩点系数一律按0计算。奖励的学分绩点在数值上同奖励的学分,直接加入学生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学分的取得
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才能取得学分,具体详见《课程学分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学分的确认与登记
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由任课教师计算、确认,并随学生学习成绩单一起,一式三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报班主任,一份自存。学生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由班主任计算,一式三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报德育处,一份自存。班主任应将学生每门课的考核成绩和学分、本学期所取得的总学分、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登入学生学籍卡。学籍卡在学期结束时由教务处审核。
第三章 教 学 组 织
第十五条每学期结束前,教务处向全校教师公布下学期各专业的开设课程、教学计划,各学区首席教师将任课意向和选修课的开课意向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进行统筹安排,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教务处在开学前向全校教师公布新学期的任课任职安排。如无特殊情况,教务处公布后的新学期教师任课任职安排原则上不变动。
第十七条必修课按原行政班上课,选修课由教务处按选课结果重新编班组织教学。选修课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二下午或周六。
第四章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入学与注册
1.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查明原因后,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2.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的新生名单报主管学校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3+2”高职新生录取名册还应同时抄报挂钩高职学校和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3.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4.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6.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愈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成绩与考核
1.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2.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或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3. 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与考查课。考试课程(主要为必修课)的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成绩评定以课程考试结果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并采用百分制评定,再折合成学分。考查课程(主要为选修课)的考核应在期末集中考试前结束,其成绩可由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笔试、口试等综合给出。考查成绩也可按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再折合成学分。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4.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学习)和结合专业的技能实训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教务处会同实习处确定。
5. 学生应按教师的要求按时完成作业或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才可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作业和实验者,可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作业未交”字样,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6. 对必修课,学生无故缺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相应课程教学时数的十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课”字样。对于选修课,学生无故缺勤三次或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分记为“零”分。
7.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包括协同舞弊)。否则,该课程成绩及学分以“零”分计,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8.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处批准。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字样,不给学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免试与免修
1.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开课前提出。
2. 体育课为必修课,原则上不予免修。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但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二十一条补考和重修
1. 原则上必修课考试必须要求及格,不及格的在下学期开学初可补考一次,及格后仍可取得学分,但记分时要注明“补考”字样。若还不及格,可在毕业时再补考一次。
2.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但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选修课,但必须取得足够的选修课学分。重修可插入到下一年级,也可自学,重修的考核不单独安排,一般和下一年级的考核同时进行。重修应按规定交费。
第二十二条升级、试读和留级
1.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获得75%以上学分者,准予升级。
2. 学生在学期考核中,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本学期规定总学分的75%时,第一次作试读生处理;第二次再出现学期考核学分不足75%,作留级或退学处理;留级以一次为限。
3. 留级可到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特殊情况可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跟随原班级试读,不足学分通过重修取得。
第二十三条退学
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1) 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所得学分不足学期应得学分的60%者;
(2) 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3) 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 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病、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 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
(6) 在学期间,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7) 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在校学习旷课达二周以上者;
(8) 自愿要求退学者。
2.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能申请复学。
3.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转学与转专业
1.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 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 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2.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核,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双方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者须两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报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4. 转学或转专业时,一般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档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不得变动招生时的计划类别;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5.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均承认其已修学分。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五条休学或复学
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 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2.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三年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
3.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4.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后可到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学校承认其已取得的学分。
5.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6.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奖励与处分
1.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同学,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生产实习及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对参加县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励的学生,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2.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在校内公布,同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 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主管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受表彰学生张榜公布,其有关材料将记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对受处分的同学发布告公布,其材料将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错误性质严重或犯错误后不认真改正的同学还将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籍卡的管理
1. 新生班主任在新生报到注册一个月内将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地录入电子学籍卡中。
2. 每学期末各班班主任必须认真规范填写电子学籍卡的内容,每学期放假前由教务处进行规范达标验收。
3. 毕业前,班主任及时将电子学籍卡转换成纸质档案,并一式两份上交教务处存档。
4. 如中途调换班主任,原班主任必须做好在任期间的学籍卡填写工作,并做好新老班主任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毕业
1.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下列要求可获得毕业资格:
(1) 思想品德合格;
(2) 参加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
(3) 取得相关的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
2. 毕业学生由学校发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授权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3. 实行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应鼓励选修第二专业和其他课程,或经学校批准,予以毕业;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没有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经学校批准,学生在延长期内可在校继续学习并按规定交费。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4. 对于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取得75%以上的规定学分者(包括实习),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5. 毕业时尚未撤消处分的同学,毕业证书暂缓发放,具体按《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毕业证书的办理和发放由教务处负责,其它处室提供资料,协作办理。
7. 学生遗失毕业证书,不予补发,可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事项,仍按原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实施学分制过程中对学生日常管理的要求,由德育处另文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校长室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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